正因为生活的进步,我们应用到申请书的机会越来越多了,对于申请书的内容我们一定要经过反复的推敲,九八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路队申请书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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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队申请书篇1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已于年11月15日生育宝宝,并于年9月1日至年2月1日已休产假五个月(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但由于宝宝才三个月大,父母不在身边,无人照料,且本人家住地离学校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影响教学质量,今后能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现申请休哺乳假5个月(年2月22日—年7月22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敬礼
路队申请书篇2
尊敬的超市领导:
您好!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您提出辞职。
感谢xxxxx超市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超市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超市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xxxx超市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个人简历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满意xxxxx超市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您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超市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敬礼!
路队申请书篇3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公司
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年4月份加班费)
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
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元;
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年12月25日至20××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年12月25日起至20××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路队申请书篇4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由于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x日,现需回家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x个月,本人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遵循晚婚晚育的政策,我现特向单位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x月x日—x月x日,盼予以批准。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xx同志,经过近期的交接工作,xxx同志已经完全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了,而且很出色。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路队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___市钢窗厂。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____,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王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年13月2日,被申请人________省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________年6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省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1月18日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路队申请书篇6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路队申请书篇7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8日作出()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